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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评我国政治体制

二评我国政治体制

二评我国政治体制

  宪法明确规定: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作为国家的主人,人民,国家的任何合法公民都有权依法对自己国家的任何事物以任何方式提出自己的任何看法和意见,无论是批评甚至是错误的看法和意见,只要不是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都是合法和允许的,都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这是一个国家民主、法治的具体体现。

  宪法明确规定:
  “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 、秘书长的人选”。

  总理应该切实履行其宪法赋予的职责,冲破各种阻力和障碍,做维护宪法,依法治国的典范和表率。
  现在在基层,许多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如环保、安检等部门在势力集团的阻碍下几乎无法开展工作,国家法治成为一句空洞的口号、招牌,极大的挫伤了国人对国家民主、法治的信念。总理的这一表率无疑将会给全国人民对国家的民主、法制,依法治国起到极好的榜样、鼓舞和推动作用。
  总理的这一表率将对国家的干部结构、干部管理体制机制的改革起到重要的、深远的影响和促进。这将有利于国家干部的多元管理,形成以法律为唯一依据、准绳的相互监督、制约的社会体制的格局,将有利于国家的民主、法制建设,有利于依法治国,这也将从根本上铲除独裁、专制的社会基础、条件。
  其实,多元管理、依法治国,这本不是什么新生事物,世界上许多国家早就是采用了这种治国理念、框架结构,很多国家长期的历史实践也充分证明,这是一项非常科学、有效的治国理政的方式,只是对于我们这样一个有几千年封建君主专制历史的国家,皇权思想根深蒂固,利益集团为了维系自己的独裁统治、既得利益,对国家的民主、法制进行了疯狂、残酷的抵制和镇压,以至使我们的国家和人民遭受了一次次不堪回首的磨难,这样的历史决不能再重演了,必须改变,这是人民的强烈要求,也是社会历史文明发展的必然。
  如果总理对政府有关人选能够提前通过政府网站向全国人民公示,甚至部分人选可以是差额预选提名,广泛征求人民的意见,效果可能会更好,这样做有诸多好处:
  这是向全国人民正式公告,总理开始履行宪法赋予的这项义不容辞的对利国利民极为重要的职责,可减少许多麻烦和误解,取得广大人民的支持。
  兼听则明,允许公众以各种方式公开品头论足,接受国民的检验,可充分发挥人民的民主监督作用,大大减少人选的失误,也给人大审议提供依据和充裕的时间。
  这样的人选有群众基础,有威信,有真才实学,工作起来底气十足,有利于今后的工作。也给其他想当官的人一个榜样,一个明确的信息,只有踏踏实实地工作,切实提高自己的素质、水平,一心一意为人民服务才有可能当官,当大官,也就不会再有人费尽心机钻营于歪门邪道了。近年来,中央电视台搞过多次各类人物的公开评选活动,评选过程本身就是对先进的激励、表彰,对社会公众的教育提高,这些人选得到了广大公众的认可,人选的质量和社会效果都不错,值得借鉴。
  这样做,为依法治政,公开、民主治政树立榜样。以往,国家的重大决策只限于向一些民主党派征求意见,这样做是不够的。这些民主党派在人民中的影响极小,绝大多数公民对这些民主党派根本不了解,甚至没有感到它的社会存在,徒有虚名,其社会影响及其代表性与其在人大常委会的地位、比重极不相称,与其说是人民的代表,不如说是当权者营造的陪衬、点缀。他们的意见,甚至仅仅是这些民主党派中的个别人的意见,毫不足以代表人民的意见,那种硬性规定“提案数”的做法更是荒唐,这种征求意见给人一种做表面文章、形式化做秀的感觉。民主党派之间也应该形成竞争,以党派总数的一定比例,比如30 %,进入人大常委会。既然是要作为人民的代表,人民就有权了解其所作所为,其过程就应该透明、公开,避免成为另一种形式的“留声机”、“鼓乐队”、“大锅饭”、“铁饭碗”,促使其对社会做出贡献。直接面向公众征求意见,使人民感受到自己是国家的真正主人,能够真正行使自己的知情权,行使自己当家作主的权利。也使当权者更加贴近民众,为广大民众所了解,取得民众的信任、理解和支持。

  宪法明确规定:
  第五条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宪法代表国家意志,依法治国,不需要任何人、任何组织的特别批准。用法律的武器,对那些胆敢明目张胆、公然顽抗宪法法律,篡权窃国的个人和势力集团予以坚决、严厉的法律制裁,以捍卫宪法和法律的尊严,捍卫国家的和谐、稳定,长治久安。
  社会的和谐、稳定,是法制下的和谐、稳定,也只有在法制下,社会才能有真正的和谐、稳定,也就才能有国家的长治久安。
  司法体系、司法机关、司法人员是法律的化身、体现。要成为一个法制社会,司法体系首当其冲,其必须首先遵守法律,成为一个法治的司法体系。只有在自身严格守法的司法体系下,才会有公平、正义、和谐、守法的社会。
  然而,现在的司法体系是权力操纵下的嘴,指鹿为马、颠倒黑白屡见不鲜,司法违法者有权力庇护,更是肆无忌惮、无所顾忌,权力、司法相互勾结,狼狈为奸,也实在太放肆、太嚣张,也实在太猖獗了,对社会的危害是灾难性的。
  民众之间的矛盾不会构成社会矛盾,社会矛盾主要是由权力和民众之间产生的,一个听命于权力、服务于权力的司法体系在这种社会矛盾中又怎能有公平、正义可言,这样的司法体系不仅不利于排解社会矛盾,反而会激化社会矛盾。失去法制的保障,受到屈辱的民众将走投无路,自然会把矛头指向当权者,把愤怒转化为对社会体制的怨恨,这种矛盾的汇聚积累,迟早有一天会爆发。压得越狠,积聚的力量就越大,爆发得就越猛烈。这是历史的回顾,客观的必然,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因此,在这种司法体制下就谈不上和谐、稳定的社会。
  要根本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使司法体系从权力的束缚中解脱出来。改革司法体系,使其成为只忠于法律的独立体系,并加强对司法体系的监督、管理,责任追究,特别要追究那些隐藏在幕后,滥用职权,操纵违背司法公正的指使者的刑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使司法体系真正成为公平、正义的化身。
  司法体系最重要、最关键的是司法系统干部的管理体制,例如一级司法机关的主要领导由其上级相应司法机关提名,同级人大审核监督,提名、监督分开并举、垂直管理,被公认为是一种适合我国现实社会条件,比较好的管理模式。没有适应的干部管理体制,一切高谈阔论都是纸上谈兵,都是可望而不可即的海市蜃楼。
  改革只能是自上而下,否则,一切都是徒劳,甚至是“上梁不正下梁歪”,不改上梁改下梁,越改越歪。
  构建法治的司法体系是依法治国的前提,是实施依法治国的突破口。
  有了法制的司法体系,一切就都好办了。例如没有执法权的职能部门可以作为诉讼主体,运用法律武器,通过司法机关达到执法的目的。就可以尽量减少职能部门的执法权,有效减少社会执法散、乱、相互矛盾的问题,避免滥用职权,有利于法规的制定、规范管理,有利于提高执法水平,加大执法力度。其他社会问题也都可以以此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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