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婆大人內的婚前協議書
老婆大人內的婚前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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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章 夫妻間生活守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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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條 婚後不與家公家婆同住。
> > A. 同住之定義是指不能共同居住於同一區。
> > B. 同區之定義是根據香港特區政府之區域?分法。
> > C. 同住之定義亦指於廿四小時內共同逗留於同一室內超過十二小時。
> > D. 家公家婆亦泛指男家之所有親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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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條 未得妻子同意,恕不招待男家之親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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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條 未得妻子同意,丈夫不能勉?娖拮优c男家親友聚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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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條 丈夫不得向妻子說謊。
> > A. 不論謊話是善意或?阂猓??槐唤蛹{。
> > B. 丈夫對妻子不得有任何隱瞞,所講的必需是事?之部份或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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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條 男主內,女主外,丈夫要負責家中一切家務雜務,包括?仔、煮飯、洗
衫、洗廁所等等。
> > A. 不論人前人後,均要貫?啬兄鲀龋??魍獾拇笄疤帷?r
> > B. 妻子不會再為丈夫的面子作任何掩飾或做戲,以圖瞞騙男方的親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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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條 一切以妻子的工作為重,丈夫不得干涉妻子的工作,或作出任何影響妻子
工作的舉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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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七條 夫妻間各自財政獨立,唯丈夫需負責家用及兒子的生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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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丈夫個人守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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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條 不得出入色情場所。
> > A. 包括合法或非法之色情場所。
> > B. 不得以任何藉口在有關場所經過、出入或逗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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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條 不可沉迷賭博。
> > A. 包括合法或非法之賭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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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條 不可服食違禁藥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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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條 不可攝取過量酒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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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條 不得與妻子或家人以外的?性有過份、及不必要之親暱舉動。
> > A. 〝是否必要〞、〝過份〞或〝 親暱〞之定義由妻子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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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條 不可作出傷害妻子的行為,包括心理上、生理上,〝傷害〞之定義以妻子
的感覺為依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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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七條 不可觸犯任何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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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八條 不可相約損友蘇?喕??置鸄K見面。
> > A. 蘇?喕?纳矸菰^號碼為K267xx3(2)
> > B. 蘇?喕?彰??形碾姶a為1667 2348 3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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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九條 不可違反婚前協議書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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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夫妻間相處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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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條 丈夫需要定時向妻子報告行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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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條 丈夫在任何時刻,均不能與妻子失去聯絡。
> > A. 任何藉口,例如沒有帶電話、電話冇電…之?原因,皆不被接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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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條 丈夫不能探問或提及妻子的工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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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條 丈夫不能企圖或意圖影響妻子的觀點意見、以及對事物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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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條 若夫妻間對事物持有不同意見,以妻子的意見為最後依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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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條 丈夫不可沉迷工作,忽略家庭生活,一切需以家庭為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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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七條 丈夫需關心?圩o妻子,每晚要服侍妻子,待妻子入睡方能睡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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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八條 丈夫有責任了解妻子之喜好,?K應盡其所能?M足妻子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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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九條 丈夫應尊重妻子意願,不可勉?娖拮幼鋈魏畏亲灶娙プ龅氖隆?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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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條 不可在家發脾氣,更不能在孩子面前發生爭執。